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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了一則新聞,17年前(2000)有個小開,經由朋友介紹認識了一個女孩,兩個人有一起出遊過,但女孩拒絕了小開的追求,小開就開車把女孩用車撞昏後放到車子的行李箱,後來停車查看,發現女孩甦醒,就拿西瓜刀砍了女孩頭頸4刀,再繼續開車,打算棄屍時,發現女孩還有呼吸,就又女孩頭頸狂砍致死。

新聞上就整個案件沒有提到太多細節,簡略的講到後面的重點-這件女孩被砍了176的案件纏訟9後,更七審判死刑定讞(2009.05),小開父親代他賠償了死者816萬元,但是小開不服判決結果,聲請非常上訴,檢察官調閱卷證研議後,認為小開因情變刺激而殺人,與為謀財等卑鄙動機而預謀殺人不同,也和無差別殺人的「極端嚴重殺人罪刑」不同,不符合《兩公約》可判死規定。

另外,歷年最高院判死慣例,都會查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但這個個案卻特別排除相關事證調查,因此認為定讞判決有理由不備及矛盾情形,所以經檢察總長核定,前天(2017.03.13)向最高法院聲請非常上訴。

好吧,啦哩啦喳的從新聞裡摘錄了一整段文章,拎杯有幾個個人的疑問-

1.是有幾個人會在自己的車子上放『西瓜刀』啊?

2.拿西瓜刀往別人的頭頸砍了4刀,應該算是打算讓對方死的意思了吧?

3.打算棄屍時發現對方還有呼吸就又砍了172刀,這跟開車不小心撞到人,還倒車輾一次有什麼不一樣?

4.都是預謀殺人,為滿足自己的財慾而預謀殺人算是卑鄙動機,啊為自己的情慾不滿足而預謀殺人,就不算卑鄙動機喔?不都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嗎??!!

5.已經賠償的816萬是賠償死者家庭的損失,但是有沒有和解賠償跟殺人的罪嫌輕重有啥關係?這是代表著法律條文是有賠償就有討價還價空間,有錢人可以花錢買命嗎?如果殺人的是個窮小子沒錢賠償,他提出非常上訴就沒有爭議,肯定判死??!!

6.拎杯對於兇手在殺人之後有悔意又不服判決提出非常上訴是代表啥意思呢?

7.古代是殺人者死,罪行重大的還判斬立決,現在時代進步了,拎杯對於殺人這種案子可以審上9年,然後兇手提出非常上訴又可以拖上8年,納稅人到底在養司法機關跟養受刑人上面付出多少代價啊??!!

喔對了,對於『兇手仍有教化可能』、『如果死者是你的親屬,你會反對死刑嗎』這種打嘴砲的話,拎杯就懶得多說了。

就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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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刀 能有教化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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